温州市黑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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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About Chambers of Commerce

温州市黑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温州市黑龙江商会。英译文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

第二条温州市黑龙江商会是由黑龙江籍商业人士在温州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由黑龙江籍人士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积极支持黑龙江人在温州市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由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 温州黑龙江籍人士的密切联系,发挥会员在龙浙两地间的交流、沟通和桥梁作用,服务于温州和黑龙江两地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切实维护全体会员的权利。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工商联机关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帮助、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企业形象。

(二)贯彻执行温州市的外来投资方针、政策,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联建联创等社会工作,使黑龙江籍在温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谐发展,促进管理规范化、经营法治化。

(三)加强与温州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意愿、表达会员诉求和心声,对温州市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稳定社会发展,稳定会员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促进温州与黑龙江各地的经济合作,积极为两地工商界人士投资创业牵线搭桥,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和良性发展。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协调、纽带联络作用,通过联谊会、恳谈会、贸促会、协商会以及会员大会等形式加强会员间、会员同政府部门间,以及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与往来。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创建良好发展平台,提供经营信息和创业发展方案。包括各种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投资等信息服务,促进各项信息交流。

(七)开展专项服务和培训,提高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筹决策能力;帮助会员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进出口贸易业务,合作业务及境内外培训考察等事宜。

(八)承办温州市政府授权或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活动的黑龙江籍人事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温州的黑龙江籍工商业界;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意愿;

(四)自愿、按时交纳会费;

(五)热爱本商会事业;

(六)遵纪守法,在温州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黑龙江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并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去其公司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资质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资质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乱纪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架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任期届满或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选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形式由会长决定;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商讨、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 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录,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正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议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对热心本会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对内、对外签署各项文件。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的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根据会长的安排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具体工作人员的联系与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按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在会长领导下,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 效。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根据会长的安排,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符合财经制度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管理 规定对商会进行财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 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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